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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报警110必须出警

时间: 2008-9-03 作者: 重庆晚报 来源: 重庆晚报 查看: 7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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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近日出台。《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意见》由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制定,旨在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意见》表明,“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意见》第八条对于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处理。司法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导和培训。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受害人的求助,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据中国妇女报

  新闻链接

  公安机关

  对家暴案件处理

  情节轻微的,应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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