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
浅谈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
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商江
提要: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国的高等教育应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可以相辅相成。但是,决不允许把所谓学术权威凌驾于行政权力之上。
关键词:中国; 大学; 行政权力; 学术权威;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2006年5月9日,文新传媒网--文汇报刘亚军《中国大学的尴尬:行政权大于学术权》:(湖南工程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黄俊伟在《书屋》(主办:湖南教育出版社国际刊号:ISSN 1007-0222中国刊号:CN43-1243/G2邮发代号:42-150国外发行代号:M6403)
2006年第4期《漫谈大学校长》一文中忧虑地指出,中国的大学从来没有进入过学术本位的象牙塔,主要原因是高等院校中行政干预太多,高校创新受限等因素制约,大学要摆脱这种尴尬,大学校长要尝试做一个纯校长。
黄俊伟说,我国目前大学的管理体制,存在较严重的行政权大于甚至凌驾于学术权的怪现象。一所真正的大学,其权力运行机制应该是行政权受学术权支配,行政权服务于学术权,行政权的运转原则,要符合并保障学术权的尊严和荣誉。而现在是反宾为主,大学不是或不完全是学术组织意义上的大学了,而是政府行政体系在大学系统内部的延伸。由于行政导向某种程度上成为诱发大学教研人员萌生适者生存的“官念”的源头,使得须耐住寂寞的高深学术研究也异化为进入官场的功利性“学术表演”。这表现在首先通过学术成就赢得行政职位,行政职位反过来又强化、巩固自己的学术地位,行政资源与学术地位成为一对相互促进、相互利用的“良性”互动关系。作为这种行政导向体系的必然结果,大学内的学术生态圈形成一种完全是中国特色的学术“潜规则”,即官大学问大、学术权威官僚化。大凡进入这个权力架构中的人,哪怕不从事具体的学术研究,也能借助非学术因素,轻而易举的将其自然转化为学位、学术奖项等等学术资源;此外,行政本位还造就大学出现了所谓既得利益集团,使校园内同样存在社会上的二元分割现象,一些人依托行政权力资源,成为获取学术成果评价、控制权的“学术寡头”。实现民主治校理念的前提,是校长要有放弃自己既得权力待遇的学理同情心,不能“今天干教育,明天弄政治;干着校长,想着部长”。作者最后总结,现在的大学校长若能尝试做一个纯校长,以集中精力干教育一件事,则无论成败与否,其示范导向意义都将是深远的。
我们研究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问题,首先要清楚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的概念,要清楚中国大学行政权力范围,要要清楚中国大学校长的行政权力内容,要清楚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的关系。中国有高等教育法,研究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问题,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一、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的概念
查《现代汉语小词典》:
学府:指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
行政:行使国家权力的;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权力: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学术:有系统的,较专门的学问。
权威:使人信从的威望和力量;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
从以上解释,我们可以给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定义。
行政权力是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学术权威是有系统的,较专门的学问产生的使人信从的威望和力量。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但是具有地域性。学术权威具有行业性、专业性、排他性。但是可以打破地域界限。
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不是不是对立的,不是并驾齐驱的,不是可以混为一谈的。
大学不是或不完全是学术组织意义上的大学。
二、中国大学行政权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范围是法律规定的。
三、中国大学校长的行政权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四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 程 规定的 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大学校长的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法律赋予的权力是必须行使的,不容放弃。否则,就是不作为。失职与渎职都不行。
有人说:“现在的大学校长若能尝试做一个纯校长,以集中精力干教育一件事,则无论成败与否,其示范导向意义都将是深远的。”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没有要求,“大学校长要尝试做一个纯校长”。)“大学校长做一个纯校长”?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说,这是不可能的。
四、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这一规定表明了高等学校与其设立的学术委员会的关系。
高等学校的教师是高等学校学术研究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这一规定表明高等学校与其聘任的教师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应当遵守法律。
这一规定表明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活动的关系。
法律没有规定:“一所真正的大学,其权力运行机制应该是行政权受学术权支配,行政权服务于学术权,行政权的运转原则,要符合并保障学术权的尊严和荣誉。”
也许,湖南工程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行政权受学术权支配。如果是这样,那是荒唐可笑的。
五、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的关系的意义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不是对立的,也不是等量齐观的。当然,学术权威不可以凌驾于行政权力之上。
要求行政权受学术权支配的某些教授级人物可能认识上跑偏了。
人们常说“文人相轻”,这不足为奇。我感到,某些文化人“自命不凡”,也不足为怪。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取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科学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目前,中国人均受教育年限只有8年。到2010年,中国人均受教育年限只有9年。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教授们受教育年限在16年以上,是中国人均受教育年限的2倍。教授们是比较有知识的精英。有点骄傲和自豪感也是情理之中的。但是,教授们应当与同行比。中国的高等教育在发展,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与日俱增。200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05年11月1日零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总人口为130628万人,全国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人口为676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18%。在大学里,教授的数量也在增加。《200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161.07万人,专任教师85.84万人,成人高等学校教职工15.50万人,专任教师8.61万人。1999年8月16日,《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9]10号):到2005年,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目标是:优化职务结构:教授、副教授岗位占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比例,教学科研型高校一般为45—55%,少数学校可以达到60%左右;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一般为30—40%;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一般为15—25%。据1999年统计,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中,50岁以下具有副教授以上高级职称者4.35万人,占高级职称总人数的63.6%。
《辽宁教育研究》2004年第3期(吴兴伟)《高职高专教师基本素质状况及对策研究》:从调查统计看,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基本能够满足高职高专教育的需要。专任教师中,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比例已达5:31:46:18。高级职称中,中青年教师占很大比例,其中45岁以下教授已占教授总数的40%;40岁以下副教授已占副教授总数的60%。教授已经不再稀有。有些人戴上教授的面具就自以为是,恐怕不行了。
在高级知识分子当中,总有那么一部分人心胸不算宽广。主要表现是:一是不同门类的知识分子互不了解,学自然科学的与学社会科学的互相指责,认为只有自己学的门类才是真正的学问。二是相同门类的不同学科的知识分子互不了解,不同学科的互相指责,认为只有自己学的学科才是真正的学问。三是同一门类同一学科的知识分子互不了解,认为只有自己学的知识才是真正的学问,似乎别人没学或者是假文凭。四是不同大学的相同专业的知识分子互不了解,认为只有自己的大学造诣很深,其他大学似乎是门外汉或者是瞎忙。自己是“阳春白雪”,别人都是“下里巴人”。五是在同一所大学,搞教学科研的人认为,只有自己正在做才是真正的学术研究,搞行政管理的是“外行领导内行”。这些人懂得“隔行如隔山”,但是,却忽略了,自己领导其他学科门类,同样是“外行领导内行”。有些士兵要求军委主席是神枪手,教授们可能会难于理解。但是,事到临头,高级知识份子却犯类似的低级错误。况且,有些人挂着教授的头衔,也不过是“半瓶子醋”,学问不深不广,却酸劲十足。
2006年5月17日,光明日报评论员文章《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三论向王选同志学习》在评价全国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王选时说:科学巨子,国家栋梁,功德无量,世人楷模。王选从未要求行政权受学术权支配。据我所知,全国所有两院的院士们(大师级人物)没有要求行政权受学术权支配的。而要求行政权受学术权支配的教授级人物们多是“半瓶子醋”,“醉翁之意不在酒”。
根据国家规定,校长自有校长的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不是教授级人物都享受得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这一规定表明,国家把大学校长当作公务员管理。既然大学校长是公务员,那么,部长级的大学校长是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改任政府部长的。教育部部长周济曾任华中理工大学校长和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曾任同济大学校长。尽管如此,还有人抱怨“外行领导内行”,好象只有提意见的人干什么都是内行似的。
我的印象是:不是教授们要挑战校长的行政权力,而是挂着教授头衔的行政管理人员(其中,可能是分管教育科研的副校长或者是科学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想挑战校长的行政权力。这应当引起大学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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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江 1953年2月出生 53岁 男 籍贯:黑龙江省大庆市 1974年7月毕业于大庆师范学校数学专业 1985年10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党政干部基础科(自学考试) 1998年12月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 1986年评为经济师后从事公务员、教育行政管理、 研究方向:教育科学/教育经济
工作单位: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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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llowly discuss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nd the academic authority
Daqing broadcast television university SHANGJIANG
Abstract: China is constructing the socialism government by law society. China's higher education must have the law to depend on, has the law to have to depend on, the law enforcement must be strict, illegal must investigate. The Chinese university's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nd the academic authority may complement one another. But, allows the so-called academic authority to dominate in no way above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Key word: China; Universit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cademic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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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威》发表在《评说中国教育---商江教育论文集》(由北京艺术与科学电子出版社2007年3月初出版发行。统一书号:ISBN 7-90 0722-07-6 全书收录论文25篇。责任编辑:瞿丽侠;封面设计:吴凤鸣。定价:21.80元。)第234页-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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