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通讯员 秦清华)即日起,石柱县将开展摩托车养路费征收。
按照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规范征收行为,理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秩序,确保养路费“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县交通局结合该县实际,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养路费征收专项治理工作。
该局相关通知规定:9月20日前,凡自觉完善相关缴费手续的摩托车主,凭购车发票、行驶证和身份证进行登记,缴纳2008年全年养路费。其中两轮摩托车征收标准为每月10元。凡石柱籍人在外地入籍摩托车长期在石柱境内行驶的,凭本人申请到县稽征所完善缴费手续。凡9月20日前未自觉完善缴费手续的车辆,稽征所执法人员在路检路查中一律暂扣车辆,待车主补交2007年、2008两年费用,并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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