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行进中的大货车突然前轮爆裂,车辆失控后将路边一个搬运工撞死。法院开庭时,双方为事故究竟属于交通事故还是意外事件产生分歧。6月19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为交通事故,由车方赔偿26万余元。
去年8月12日下午2时许,川S10237大货车从四川省大竹县开往重庆梁平。车行至梁平县袁驿镇时,左前轮胎突然爆裂,大货车失控,与停靠路边的一辆小货车相撞,并将小货车旁的搬运工漆某撞伤。漆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大货车左前轮胎爆裂的原因无法查明,交警没有作出责任划分。
因赔偿无法达成共识,死者家属起诉到梁平县法院。开庭时,车方认为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对于死者的善后事宜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但原告提出,事故应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车方赔偿26万余元。
车方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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