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民工外出加班时走失,五年后被宣布死亡,到底该不该算工伤?劳动部门表示不算工伤,被告上法庭。近日,此案在渝中区法院开庭。
缘由 民工工地走失
原告李坤兰的代理人贺先生称,2002年,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系原重庆第一,第二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合并成立,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承建位于南岸区长生镇的一个工程。次年1月10日,工地现场小组长李东林指派工人周国建外出招工,周国建当天就招来包括李坤兰的丈夫胡明强在内的十几名工人。当晚,工地上的胡明强在临时外出加班中走失,虽经多方寻找,仍了无音讯。
今年5月,綦江县法院宣告胡明强死亡。
原告 应当认定工伤
贺先生称,胡明强是在到工地的当天走失的,没来得及签劳动合同。工地现场标示牌上的工程施工员就是工业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员工,也就是说,该工地的承建方就是工业公司。另外,法院认定胡明强死亡的判决书也表明“胡明强在工业公司第三分公司承建工地临时加班中走失”。另外,长生桥派出所、工地现场办公室出具的说明等可以证明胡与工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贺先生还认为,胡明强是因工外出期间走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 没有劳动关系
劳动部门和工业公司的代理人均表示,胡明强确实是从该工地走失的,但并不代表两者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更不能证明他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业公司代理人还表示,第三分公司早在2002年就把该工程发包给了重庆振兴建筑工程公司。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陈昊律师称,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他提醒:劳动者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从上班之日起就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可以保留工资支付的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证据。
记者 王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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